起 诉 书
被告人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01987********,藏族,文盲,户籍同住所地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壤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9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壤塘县公安局拘传,同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壤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确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确某某在甘孜州色达县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了一把手枪,后一直藏匿于家中。2018年在**乡使用过该枪支。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正常填装和击发制式子弹,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确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兴蓉西巷4号如家酒店被民警挡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枪支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旦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辨认、指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确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光琼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壤塘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件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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