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石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大冶市**办事处**社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金某某等人被他人以部队人员需订购盒饭、物资的名义骗其按要求统一采购指定物资,后又以该指定物资销售人员为名索要预交货款为由,对金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骗取钱款。被告人石某在明知协助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向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账号,待收到金某某等人被骗钱款后将993890元钱款提现取出予以转移,从中获利5000余元。其中:

2019年12月5日,将杨某甲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人民币84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取出;

2019年12月5日,将张某甲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7500元取出;

2019年12月6日,将王某甲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2400元取出;

2019年12月6日,将路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36400元取出;

2019年12月6日,将王某乙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8800元取出;

2019年12月7日,将刘某甲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7800元取出;

2019年12月9日,将张某乙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8800元取出;

2019年12月9日,将梁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165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0日,将金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96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0日,将贺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196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0日,将张某丙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9640元取出;

2019年12月12日,将鲁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9950元取出;

2019年12月12日,将张某丁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315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2日,将黄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196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3日,将刘某乙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405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4日,将马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560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4日,将张某戊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65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4日,将陈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345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6日,将潘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50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7日,将杨某乙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65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7日,将赵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306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8日,将谢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65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9日,将朱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560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9日,将于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5600元取出;

2019年12月19日,将刘某丙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8800元取出;

2019年12月20日,将胡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7400元取出;

2019年12月20日,将李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19000元取出;

2019年12月21日,将田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53000元取出;

2019年12月21日,将许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19800元取出;

2019年12月23日,将石某甲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30000元取出;

2019年12月24日,将杨某丙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7100元取出;

2019年12月26日,将明某某被骗转到其账号内钱款29000元取出。

后被告人石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甜

检察官助理:苏超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