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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28号金河湾小区旁路边,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砸烂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奔驰汽车的副驾驶室玻璃,将车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盗窃所得赃款巳被挥霍。

2、2020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玉环路双冲桥旁广度金威汽车服务中心,利用被害人黄某某忘记锁车门之机,进入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的宝马牌越野车,将放在车内一台价值人民币850元的苹果牌Ipad盗走。被盗的苹果牌Ipad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9号海伦健身楼下旁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砸烂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奔驰汽车的副驾驶室玻璃,将车内的200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盗走。被盗两张银行已发还被害人,盗窃所得赃款巳被挥霍。

4、2020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28号金河湾小区7栋旁路边,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砸烂被害人来某某在该处的一辆奔驰汽车的副驾驶室玻璃,将车内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被告人石某某将钱包内的700元现金拿出用于挥霍,将钱包及钱包内剩下的5000元现金藏匿于柳州市柳南区磨滩村木箱厂围墙边。2020年6月7日,公安人员抓获石某某后到该藏匿点寻找,未找到被藏匿的财物。

2020年6月6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湘缘宾馆309号房抓获被告人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娜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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