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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老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吉首市纪委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行贿罪,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邀约被告人梁某某合伙开麻将馆,两人达成合意,石某某负责麻将馆的开设、管理及找人“协调关系”,梁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并参与麻将馆经营。

后石某某找到吉首市峒河派出所原辅警张某丙(已另案处理),愿意出钱请张某丙出面去派出所“协调关系”,张某丙向石某某告知此事需要峒河派出所原所长张某乙(已另案处理)的同意,张某丙找到张某乙协调好关系后告知了石某某,石某某转租了张某甲位于吉首市**市场**楼临街的麻将馆,该麻将馆中原有6台麻将机,石某某又另行购买了6台麻将机,合计12台麻将机,用于开设赌场。该赌场开业后,石某某请了两名服务员,在赌场中卖水卖烟,并给赌客做饭。每天在该赌场赌博者多则30余人,少则10余人,赌博方式主要是打“转转麻将”,赢家“抓炮”输家须支付20元至100元不等,赢家“自摸”每名输家须支付30元至150元不等。赌场盈利的方式主要是向“自摸”的赢家“抽水”,根据赌博金额每次“抽水”5元至10元不等。该赌场位于峒河派出所辖区,营业两个多月未被查处,非法获利15万余元,石某某、梁某某每人分得3万余元;石某某每个月向张某丙支付3万元,合计6万元,张某丙均转交了给张某乙。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吉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州纪委关于移送有关问题线索的函、吉首市公安局、吉首市监察委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门面租赁合同、现场销毁赌具照片、吉首市人民政府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石某乙、莫某某、李某某、覃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财物,影响司法公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石某某、梁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石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吉首市**巷**号家中,联系电话:1376216****;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吉首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8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6张,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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