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石某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文昌市**镇**村**队,无业。2016年1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雷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18年10月10日退查,2018年11月6日重报;于2018年12月5日退查,2018年12月28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雷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的方式,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点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50000元。沈某某扣除9000元利息后,便将人民币141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石某雷提供的账户名为陈某某(系石某雷的妻子)的银行卡内(该卡一直由石某雷使用)。石某雷收到该款后,全部用于偿还符某某的欠款。
二、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石某雷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的方式,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点处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50000元。沈某某扣除21000元利息后,将人民币100000元通过银行转入石某雷提供的吴某某的账户内,另将现金29000元存入石某雷提供的吴某某的账户内。石某雷指使吴某某将该款转入王某某账户内,用于偿还王某某的欠款。
还款期限到来后,被告人石某雷关闭手机逃匿,躲避不见被害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文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符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雷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梅
焦名源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雷现于海南省三亚市监狱服刑;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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