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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书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石某书,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书进入被害人郑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家中,偷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家中的1部苹果6S手机,1部苹果5S手机,1部苹果平板mini2,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1个小米牌单肩背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74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石某书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书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出具的《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书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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