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石百胜,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住北京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百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26日-3月25日、2020年4月22日-5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石百胜至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嘉和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公司内,窃取餐厅内的八瓶茅台酒及两瓶洋酒,并以172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石百胜至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嘉和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公司内,盗窃取库房内的四箱茅台酒(共24瓶,均为2013年产茅台国宴专供,1瓶破损),并以123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23瓶酒的价格为156400元。
被告人石百胜于2019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石百胜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石百胜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临时号牌一副(冀R****2)、奇瑞汽车标识一个、蓝色塑料手电筒一个、白色奇瑞机动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票、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张某丙、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百胜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23瓶白酒的价格评估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百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百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合
检察官助理:邢裴裴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石百胜现监视居住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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