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放火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9********,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因与其妻子龙某甲发生矛盾,龙某甲便到其妻子的哥哥被害人龙某乙位于凤凰县**镇**村**组的家中居住,并在此过年,期间石某某几次到龙某乙家劝说龙某甲回家,龙某甲均不肯回家。在此过程中,石某某认为是龙某乙和龙某乙妻子在挑拨是非,阻止龙某甲回家,遂对龙某乙夫妻怀恨在心。2020年2月3日晚,石某某从家里走路前往**村**组,次日凌晨时分,石某某到达龙某乙住宅附近时多次打电话联系龙某甲,龙某甲均不接听,石某某因此便产生报复龙某乙夫妻的念头,遂用事先准备的打火机将龙某乙晾晒在屋檐下的衣服点燃并离开,导致火势蔓延到龙某乙家的屋檐(屋檐旁边存放大量柴木),后被同村村民吴某某和龙某丙发现燃火,大声叫醒龙某乙夫妻,一起把火扑灭。

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被群众扭送至凤凰县公安局禾库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资料等材料;2.证人证言:吴某某、龙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住宅,足以导致火灾的产生,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