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石某(绰号岩头),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花园**栋**单元**号,租住常德市武陵区**市场**房**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8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送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拿着吸毒人员沈某甲给的300元钱购买冰毒和麻古后,回到其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农贸市场租房内,和沈某甲一起采取追笼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2、2019年7月26日13时许,石某拿着吸毒人员沈某乙给的200元毒资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后,回到其租房内,和吸毒人员沈某乙一起采取追笼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3、2019年7月26日21时许,石某拿着蔡某某微信转给他的300元毒资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后,和吸毒人员蔡某某、沈某甲在其租房内,采取追笼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吸食毒品后,石某送蔡某某回去在常德市第***医院附近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石某租房内将沈某甲、沈某乙(当时在场,但没有参与吸食毒品)抓获。经现场检测,石某、蔡某某、沈某乙、沈某甲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吸毒水壶、尿检结果,石某、蔡某某、沈某乙、沈某甲尿检结果照片;②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③证人蔡某某、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④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⑤现场检测报告书;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因吸食毒品多次受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石某现在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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