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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办********室。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大冶市公安局逮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在其位于大冶市**街办**路**号**栋**室的家中,容留曹某甲与其一起吸食毒品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尿检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刑罚,现又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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