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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先坐电梯到该栋顶楼,然后通过向下攀爬下水管和空调外机的方式分别进入到33楼到31楼的1、2号房阳台,因为观察到上述房间内均有人未入室。之后继续向下攀爬进入27-1被害人陶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陶某某家中没有值钱的财物故未盗窃到财物。被告人石某某继续向下攀爬至26-1时被小区保安发现,随即石某某攀爬进入26-2房间后从该房间大门逃跑至7栋楼下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押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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