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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胡文彬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被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文彬,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文彬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胡文彬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汇通超市门口,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向被告人石某某购买五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胡文彬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汇通超市门口,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向被告人石某某购买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胡文彬到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26号特林桥安置房3-2-7号喻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向被告人石某某购买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当晚,喻某某也在其家中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向被告人石某某购买二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8日下午,喻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26号特林桥安置房3-2-7号的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石某某存放在其家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05克贩卖给肖某某。随后,被告人石某某到达喻某某家中,喻某某将该400元钱转交给石某某。肖某某再次提出购买毒品,由于石某某、喻某某两人无足够的毒品贩卖给肖某某,石某某便联系其上家购买毒品。联系好后,被告人石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文彬驾车前往江阳区忠山路将毒品拿到喻某某家中。石某某在等待胡文彬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石某某上衣口袋内的红色云烟盒中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2.75克,从肖某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0.23克,从喻某某床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0.26克。被告人胡文彬明知石某某系贩毒人员,仍驾车为其运送毒品。胡文彬将毒品从忠山路运送至喻某某家中时也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胡文彬身上查获其为石某某运送的甲基苯丙胺片剂9.45克、甲基苯丙胺7.40克。

被告人胡文彬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文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胡文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文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胡文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文彬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检察官助理:李强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胡文彬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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