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25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2********,汉族,四川省平武县,文盲,无业,住平武县**镇**村**组**号。2006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1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八个月、六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原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2016年6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骑摩托车至江油市太平镇德胜村六组张某某家门外,采用改刀撬、拔电线等手段盗走被害人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瓶车的电瓶5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00元;同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在江油市太平镇马路湾农村信用社巷子内,盗走魏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燃油三轮摩托车的电瓶1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50元;同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再次采用同样手段在江油市太平镇德胜村六组花龙门茶楼附近,盗走瞿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瓶车的电瓶5块,经鉴定,该电瓶价值210元。以上所盗电瓶均已销赃,所得赃款被石某某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被羁押在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