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明慧,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农民,住保靖县葫芦镇桃花坪村二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吉首市城区多次盗窃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在吉首市五里牌批发市场C栋**号门面内,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台黑色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在吉首市光明桥下,趁被害人张某某酒睡着之机,将张某某的一台华为手机和6300元现金盗走。后石某某将偷来的手机在武陵山天桥下卖掉,得赃款300元。
3、2019年8月13日10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吉首市第二季假日**里,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台OPPO手机盗走。后石某某将手机卖掉,得赃款100元。
2019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吉首市梦幻网吧被吉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石某某入所体检资料、指认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正秀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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