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4********,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人,住繁峙县**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5日傍晚,王某因欠原某、杨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赌债未还,被强行从自家饭店带至**网吧,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原某等人要求王某书写欠条,催逼王某向其父亲要钱还债,期间王某还遭到殴打辱骂,直至26日21时民警接警后才将王某从网吧解救出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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