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石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区***排**号,家住铜川市**区**矿**排**号,无业。2016年12月16日,该石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8月21日,该石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16日,该石因犯盗窃罪被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石某因涉嫌盗窃被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告人石某因涉嫌盗窃又被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分局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该石因涉嫌盗窃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石某窜至**区**办**村**村道口的疫情检查点帐篷处,趁帐篷内值班人员郭某某熟睡之机,从其牛仔裤口袋里盗走现金2400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2、2020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石某窜至铜川市**区**路“***鞋”店内,以买鞋为由将店员骗至库房内取鞋,趁鞋店内无人之机,将收银台抽屉内存放的一部OPPO牌A11X型智能手机及388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OPPO牌A11X型智能手机价值1619元。后该石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3、2020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窜至商洛市**区**社区**8号**楼程某的房屋内,以租房为由,趁房内无人之机,将该房屋西北角卧室内一部VIVO牌X5rod型手机、一个男士钱包及9盒红好猫牌香烟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为100元,九盒红好猫牌香烟价值为225元,被盗物品共计为325元。后该石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程某当场抓住并报警。
4、2020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窜至商洛市**区**路王某某经营的****店内,以打包带走两份饸饹为由,将店老板王某某骗至店内操作间,趁饸饹店内无人之机,将前台桌子抽屉内170元现金偷走,准备逃离时被店老板王某某发现并当场抓住,所得赃款当场全部返回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石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曹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程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商洛市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商区价认定字【2020】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铜耀价认字【2020】第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满释放后多次盗取他人财物,价值49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安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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