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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服”),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多年前,被告人石某甲从其父亲石某丙(已故)手中继承两支火枪并予以持有藏匿于家中,偶而用于打猎。期间,石某甲携带两支火枪到自家后山打猎一次,两支火枪各开一枪,未猎捕到任何东西。2020年3月16日,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在**乡**村进行治爆缉枪行动中,石某甲的儿子石某乙主动将石某甲所持有的两支火枪支交出。次日,石某甲到辰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送检的两支火枪中编号为06202000290001疑似枪支其中一支火枪各机件性能正常,能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送检的编号06202000290002号疑似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石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物证;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石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知其持有的火枪系枪支,在没有持枪证的情况下仍非法予以持有并使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自动到案,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凌鹏

检察官助理:尹英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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