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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集资诈骗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保定**公司董事长,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7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3日,被告人石某甲以其子石某乙名义成立保定**有限公司,承租**公司位于保定市徐某区**镇**村的土地,经营配制酒制造。

2016年7月到10月,石某甲通过开招商会、发放宣传单、让董某某、王某某等人讲课等形式,对该公司的经营规模虚假宣传,推广该公司的互联网+投资模式,设置A、B、C三种不同等级的返利级别,号召投资人以每股1.6万元的单价投资,承诺高额返利,同时号召不特定人员入股后继续发展新投资人。

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保定**公司向45名投资人吸收投资本金总额为3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志伟

2019年3月28

附:1.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补充材料3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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