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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石某甲,别名石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宁津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路**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石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石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石某甲虚构工程结款、帮助被害人在京就学、工作请托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晋某某的人民币8万余元、苹果牌手机1部,手机花费晋某某人民币4907元。

被告人石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界面截图、谅解协议、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欠条、身份信息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 程晓溪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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