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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845号 

被告人石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石某甲以soul等交友软件添加不特定女性的微信,在明知没有化妆品可以售卖的情况下仍在微信朋友圈虚假发布售卖化妆品及抽奖广告,并伙同吴某某、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其加好友或者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等人购买每套价格为人民币(下同币)165元的化妆品。被告人石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9.4万元左右。其中,被害人陈某甲被骗660元;被害人全某某被骗825元、被害人李某甲被骗1160元、被害人赵某某被骗660元、被害人张某某被骗825元、被害人齐某某被骗825元、被害人章某某被骗825元、被害人李某乙被骗825元、被害人陈某乙被骗2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骗660元、被害人田某某被骗330元、被害人辛某某被骗330元、被害人蔡某某被骗66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石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已将8000余元退还给上述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及转账记录、退赃情况说明及微信返还交易记录;

2.证人陈某丙、石某乙、石某丙、郭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害人陈某甲、全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章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刘某某、田某某、辛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甲和同案人员吴某某、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

6.电子数据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宁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检察官助理:汪洋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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