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海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刘某甲承包位于海伦市祥福镇民兴村白家围子屯南的树带,林权证登记人为刘某乙,树带实际拥有人为刘某甲。2018年9月份,刘某甲找到被告人石某甲为祥福镇民兴村白家围子屯南东西道南北两侧的树带办采伐证,并委托石某甲帮其采伐。石某甲持采伐审批表先后到民兴村、祥富林业站为刘某甲办理采伐手续,而后交给刘某甲送到海伦市林业局办理采伐证。2018年9月18日,海伦市林业局审批采伐证,采伐证上规定的采伐类型:抚育,采伐方式:卫生抚育,采伐强度:20%,采伐蓄积:16立方米(200株),采伐期限: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30日。刘某甲办完采伐证之后,电话通知石某甲让其按采伐证上的要求采伐。石某甲在2018年9月21日至9月22日期间,在现场指挥其哥哥石某乙负责具体实施采伐行为。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鉴定所鉴定,海伦市祥福镇民兴村白家围子屯南东西林带被石某甲采伐杨树174株,立方蓄积为31.0998立方米,其中路北侧被伐杨树142株,蓄积量为18.8926立方米,路南被伐杨树32株,蓄积量为12.2072立方米。超出采伐蓄积量15.0998立方米。
被告人石某甲于2019年12月29日被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会议记录、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石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石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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