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石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66********,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石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从蓝某乙处购买的位于上林县**乡**村**“某某”山(地名)上的速生桉林木后出售。经鉴定,被砍伐林木为巨尾桉(俗称速生桉),位于上林县**乡**村10林班21-1、11林班25-1小班内,被砍伐面积为0.65公顷(即9.75亩),总株树为643株,总蓄积量为27.9259立方米。上林县**乡**村10林班21-1、11林班25-1小班的事权等级为国家级公益林,公益林保护等级为Ⅱ级。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石某甲主动到上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石某乙、蓝某乙、石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少茂
检察官助理陈燕冬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