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现住**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石某甲发现其居住的乐平市**镇**村“**”山场松树染了松线虫病,部分树木已经死亡,征得该村村长石细美同意后,在未经招标程序,也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6日雇请3名伐工使用柴刀、手锯将山场患有松材线虫病的松树及少量阔叶树予以砍伐,2020年4月8日被乐平市林业局林检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制止。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现场鉴定:“**”山场林木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8.2059立方米。 被告人石某甲于2020年6月23日到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28.20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甲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琴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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