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酒后与沂水县***镇***村田某某发生争执,被田某某殴打后产生杀害田某某一家恶念,遂持刀赶至田某某家中,捅刺其左胸部,意欲杀死田某某,后被田某某之夫石某丙将刀夺下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被害人田某某、石某丙的陈述;证人石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徐婷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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