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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开设赌场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1********,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村**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石某甲在湖南沅陵老家向孙某某(刑拘在逃)主动要求承接地下六合彩投注业务,并约定收取投注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其报酬。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石某甲伙同孙某某在岱山县衢山镇接受张某某、万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5 955元,被告人石某甲非法获利20 000余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石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向岱山县公安局衢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接受多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俊

检察官助理:余良任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岱山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其余证据材料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3.被告人石某甲退赃款贰万元扣押在岱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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