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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 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石某甲多次容留程某某在其位于赤壁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容留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石某甲容留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容留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屏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石某乙的证言;3.提取、指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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