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长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31251991********,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现住保靖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石某甲先后三次容留石某乙在其位于保靖县迁陵镇幸福门所经营的一家名为****的烧烤店内吸食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0月份的一天下午,石某甲联系石某乙,邀约其来自己店内玩耍,石某乙到后石某甲给石某乙用微信转账300元钱叫其购买冰毒,石某乙购得冰毒后,石某甲便同石某乙在自己店内的储物间共同吸食了冰毒。
几天后下午,石某甲再次联系石某乙,邀约其来自己的店内玩耍,石某乙到后石某甲又用微信给石某乙转账300元叫其购买冰毒,石某乙购得冰毒后,石某甲便同石某乙又在自己店内的储物间共同吸食了冰毒。
继第二次吸食冰毒后的几天后下午,石某甲联系石某乙叫其购买冰毒,石某乙同意后,石某甲便用微信给石某乙转账200元,石某乙购得冰毒后,石某甲便同石某乙又在自己店内的储物间共同吸食了冰毒。
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石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被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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