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村,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告人石某甲私自将其弟石某乙的A2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2017年10月2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甲持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鲁******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至沂水县**镇路段时,被沂水交警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的石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39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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