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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性,199761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2251997******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120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0年3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石某甲驾驶贵D****6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客从贵州省石阡县往贵州省思南县方向行驶。15时27分,被告人石某甲驾驶该车途经思剑高速38公里+500米(大沙坝服务区)处时,被正在执行非法营运查缉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石阡大队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石某甲未服从指挥并驾车驶离该服务区。16时23分,被告人石某甲在思南县思林电站左岸进场公路1KM+500M(鑫源加油站路段)处被拦截归案。经执法人员核查,被告人石某甲驾驶的贵D****6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12人。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饶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石某甲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家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光盘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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