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因不满**派出所民警对其家庭纠纷的调解,被告人石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白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派出所院内,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经鉴定,案发时石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成分浓度为136.4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石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检察官助理:张凌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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