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摩托车(载孙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辽阳县河栏镇尤家村八组桦树迫子路段向西过弯路后,车辆发生侧翻,致车上乘车人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所送石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4.93mg/100ml。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系因颅脑、闭合性胸部损伤合并窒息而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及认定,石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河栏派出所值班记录、个人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石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辽宁省辽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玲
检察官:白似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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