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社区**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1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5时45分许, 被告人石某甲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大冶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广场路口路段时, 因避让他车不当,与在人行横道旁行走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9日死亡。经鉴定,黄快生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黄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甲及时拨打120并让旁人帮忙拨打110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满释放证明、事故现场照片和截图等书证;2.证人石某乙、刘某某、邓某甲、石某丙的证言;3.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视频监控录像;6.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在大冶市**镇**社区**号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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