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许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2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儋州市**镇**街,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石某甲窜到儋州市**镇**市场侧门附近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洪某某将一部手机放在电动车车头下的储物槽内,遂由许某驾驶电动车碰撞洪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趁洪某某回头查看时,石某甲上前将手机盗走。得手后,石某甲坐上许某驾驶的电动车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和许某在儋州市**镇**路**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牌Iphone7 Plus型国行全网通手机(3GB+128GB)于2019年6月25日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2088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的家属已赔偿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洪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视频截图资料、视频监控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说明、收条、谅解书、收款收据;
2.证人石某乙、石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石某甲的供述;
5.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已赔偿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晓琴
检察官助理:林 莘
书 记 员:符精政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石某甲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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