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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莫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东路**号**幢**。因吸毒于2001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治安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01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强制戒毒3个月;因吸毒于2004年4月23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吸毒于2007年8月2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吸毒于1998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偷窃于1998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扒窃于1998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0年11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3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3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6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7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1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莫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地铁**号线**站驶往**站的地铁车厢内,窃得王某甲(女,22岁)美图牌V7型128G手机1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47元,现被盗手机已发还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甲、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莫某某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莫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涛

2020年9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石某甲、莫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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