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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冉某乙、石某乙、胡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82********,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街道******。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6年被酉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酉阳县**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甲,男,199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酉阳县**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乙,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酉阳县**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乙,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酉阳县**街道**大道****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酉阳县**街道****号。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于2009年3月9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5日、8月19日退回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酉阳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4日、9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石某甲以给予“小恩小惠”的方式纠集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胡某某等人在无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放贷业务,通过“利滚利”的方式收取高额借款利息,对未按期归还的借款人采用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言语威胁、跟随、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在酉阳县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危害一方的“恶势力”。

一、被告人石某甲、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石某甲、胡某某、石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

2015年8月上旬,被害人石某丙以月息一角的利息向石某甲借款10万元用于工地资金周转,后石某丙不堪高利贷重负未能如期还款,石某甲便纠集胡某某、石某乙等人多次以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其讨债,石某丙一家被迫离开酉阳前往外地务工,至今不敢回家。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胡某某驾车强行将石某丙带到酉阳县**街道**堡一偏僻路段,石某甲对石某丙拳打脚踢、胡某某持匕首威胁石某丙,两人采取殴打、恐吓、下跪的方式逼石某丙偿还非法债务,时间达2小时之久,在石某丙承诺偿还高利贷后石某甲、胡某某才让其离开。

2.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甲、胡某某、石某乙等人趁石某丙女儿回家进门之际,强行进入石某丙家里找其收账,石某丙女儿及其妻子因惧怕石某甲等人敢怒不敢言,直至第二天早上7点,石某丙一家被迫报警,石某甲等人才离开住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石某甲、胡某某的户籍资料等。

2.证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石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甲、胡某某、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

2016年年底,被害人石某丁以10000元一天300元的利息向石某甲借款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石某丁在偿还部分高利贷利息后资金断裂,石某甲便纠集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等人多次以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其讨债,在石某甲等人的威逼利诱下,2017年2月至4月期间,石某丁通过转移债权债务等方式偿还石某甲借款13万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的一天上午10点,被告人石某甲、冉某甲、石某乙、罗某某等人强行将石某丁带到酉阳县**广场李记串串香楼上的天台咖啡一包房内,采取恐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石某丁偿还高利贷,在石某丁被迫重新写下新的借条后,石某甲等人才让其离开,时间长达7小时左右。在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在天台咖啡非法拘禁石某丁几天之后的一天上午又强行将石某丁带到酉阳县**广场**酒店茶楼采取相同的方式逼迫石某丁还钱,直至第二天早上5、6点,石某丁趁罗某某等人睡熟之机偷偷离开,时间长达19个小时之久;大约十几天之后,石某甲、冉某甲等人又将石某丁带到桃花源街道综合写字楼后面强行收账。期间,冉某甲持木棍对石某丁进行威胁,在石某丁被迫答应偿还高利贷后,石某甲等人才让其离开,时间长达3小时之久。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的户籍资料等。

2.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三、被告人石某甲、冉某甲、石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甲、冉某甲、石某乙伙同胡某某以杨某甲欠金某某债务为由强行向杨某甲索债,双方在酉阳县**街道邮政桥发生口角纠纷,石某甲指使冉某甲、石某乙拿菜刀威胁杨某甲拿钱,因双方未协商好债务,后冉某甲又亮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杨某甲拿钱,被在场的公安民警表明身份强行制止的情况后才停止。事后,杨某甲因惧怕石某甲等人被迫拿钱。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石某甲、冉某甲、石某乙的户籍资料等。

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甲、冉某甲、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勘验笔录。

四、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

2015年2月2日,杨某乙因生意周转向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分别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是10000元一天300元,杨某乙在付了一段时间高利息后不堪重负,石某甲、罗某某便四处找杨某乙收账,2017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在酉阳县**街道综合写字楼找到杨某乙后便以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杨某乙还钱或找人对其债务进行担保,杨某乙不堪殴打和辱骂,便联系左某某对其债务进行了担保。当晚8时左右在左某某担保了30万的债务后石某甲、罗某某才让其离开,限制杨某乙人身自由时间长达7个小时。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的户籍资料等。

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五、被告人石某甲、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石某甲、冉某甲、石某乙、罗某某等人以左某某给杨某乙担保债务为由,多次以威胁、辱骂、恐吓的方式向左某某追讨债务,左某某不堪重压,被迫付给石某甲10万余元后,石某甲等人变本加厉,继续逼左某某拿钱,严重影响了左某某一家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先是电话向左某某讨债,因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石某甲便电话邀约被告人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等人前往左某某位于城南派出所斜对面的门市部收账,其中张某乙在石某甲的指使下携带了砍刀(管制刀具),石某甲等人到达左某某门市后与左某某家属发生了口角纠纷,冉某甲见状便将李某某推开冲进门市内,左某某忍无可忍便持斧头、菜刀从门市后面冲出追砍石某甲等人,在追砍过程中张某乙拿出砍刀与左某某对砍,在相互打斗中,冉某甲背部、冉某乙颈部受伤。经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冉某甲、冉某乙所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石某甲、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的户籍资料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甲、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六、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6年12月份,被害人冉某丙因生意周转向被告人石某甲借款100000元,约定10000元一天300元的利息,因石某甲所借高利贷是“利滚利”,冉某丙根本无法偿还,2017年3月份开始,石某甲便邀约被告人冉某甲、罗某某、石某乙、冉某乙等人前往冉某丙位于小坝工业园区的木材加工厂24小时蹲守,不允许厂内货物运出厂外,冉某甲等人对强行拖运木材的股东进行持刀威胁,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以此逼迫冉某丙还钱,石某甲等人的行为极大的影响了厂内工人的工作情绪,因木材厂加工的木材不能及时运出,导致工厂资金链断裂,致使加工厂合伙人吕某某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的户籍资料等。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指认笔录。

七、另查明其他违法事实:

1.2015年2月2日,杨某乙向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借款共6万元,后因无法偿还巨额利息便四处躲债,石某甲、罗某某四处找杨某乙收账,在找不到杨某乙的情况下,便以骚扰杨某乙家人的方式逼杨某乙还账,石某甲等人多次到杨某乙女婿贺某某家中找杨某乙。2015年12月5日,为逼迫杨某乙还账,罗某某持菜刀威胁、恐吓贺某某,未果后便离开,贺某某一家人因惧怕石某甲等人,搬离了住处。

2.2018年5月18或19日晚,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乙、冉某甲在酉阳县**街道**桥桥头公厕旁以陈某某欠左某某装修款,左某某又是自己的债务人为由,强行要求陈某某债务转移,将所欠左某某装修款还给石某甲,或给左某某的债务进行担保偿还,陈某某不同意,冉某甲便在石某甲、罗某某的授意下对陈某某进行殴打。

八、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石某甲在酉阳县**街道**路城南派出所附近因会车问题无故辱骂、殴打杨某丙,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后,石某甲从车辆内拿出砍刀(管制刀具)准备追砍杨某丙,杨某丙见状跑进城南派出所求救后才未被伤害。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石某甲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笔录等。

2.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胡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非法从事放贷业务,后又以违法手段收取非法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属于“恶势力”,其中石某甲为纠集者,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胡某某为组织成员。

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冉某乙、石某乙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胡某某为谋取利益,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行收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石某甲作为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冉某乙、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石某乙、胡某某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白贤相

检察官:张鹏丽、王兴高

丁春燕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罗某某、冉某甲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冉某乙、胡某某、石某乙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证据材料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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