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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石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0********,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石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4********,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2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吉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9********,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天地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石某乙、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吉某某在金阳县**乡街上饮酒后,吉某某骑自己的摩托车搭载石某甲、石某乙并送二人回**乡**村**组,三人骑摩托车行驶至甲依乡拉木觉村通村公路上时遇到赶羊群回家的王某某及其妻子次某某。羊群堵住公路,吉某某便边骑摩托车边按喇叭。次某某说不要按喇叭,喇叭声吓到羊子了。吉某某继续按着喇叭把摩托车开到羊群前方去后摩托车翻车,三人也一并摔倒在地。三人认为是次某某害他们翻车,石某甲、石某乙便跑去打次某某,石某甲踢了次某某一脚,王某某喊他不要打女人,石某甲便捡起石头打王某某,石头砸到王某某左边锁骨上,随后石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头面部,石某乙也用脚踢打王某某肩背部。吉某某把次某某推倒到公路坎下后也加入殴打王某某。石某甲、石某乙、吉某某将王某某围在地上用脚乱踢,后被路过的布某某劝开,次某某报警,三人骑着摩托车逃离现场。王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锁骨骨折、肋骨骨折、牙齿脱落,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三名被告人对自己故意打伤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但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各项损失,未取得王某某的谅解。被告人石某甲在共同故意伤害王某某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石某乙、吉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布某某、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次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王某某的伤情属“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锁骨骨折,左侧第3、4、5肋骨骨折,右上第一、第二切牙脱落缺失。”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三名被告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吉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因羊群堵路强行穿过引发口角,因摩托车侧翻,三人摔倒引发打架斗殴事故,三人将王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乙、吉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阿牛阿比

检察官助理:赤木子洗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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