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3836号
被告人石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工业园经营无证照五金加工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乡***村***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宋耀武,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将案件退回东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于2018年5月20日开始在位于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的****工业园内承租*区的1间厂房,并设立1间无证照五金加工厂。2020年1月份左右,石某自行在厂内设置酸洗、清洗、除油等工序,在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经车间明渠直接排入园区内水渠,最终排出厂外。同年6月13日10时许,公安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园进行检查,发现石某的无证照五金加工厂外排的生产废水中含有铜、镍、铬、锌、铅等重金属,其中铜超标0.8倍、镍超标1.68倍、总铬超标6.33倍、锌超标1.46倍,另pH值、化学需氧量超标,后公安机关于同日20时30分许将石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兰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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