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石某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服务人员,侯马市公交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市府路XX巷XX胡同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2时09分,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XXXXX号小型轿车沿侯马市程王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程王路与浍滨街交叉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立即对被告人石某某提取血样并送至山西省翼城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结论为:从石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5.6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侯马市市府路XX巷XX胡同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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