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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3026,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现住泸溪县****社区**小区*******室。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21年1月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湘 UK****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姜某某(另案处理),沿泸溪县武溪镇白沙城区辛女广场路段准备前往湖南省永顺县。车辆行驶至武溪镇白沙大桥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泸溪县公安局交警查获,姜某某见状与交警发生冲突,继而石某某与交警也进行推搡。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 04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呼气检测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 证人证言:张某某、龙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12号鉴定意见书;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拍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石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琦

2021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泸溪县****社区**小区*******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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