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洗煤厂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乡**村**队,现住平罗县城关镇**小区。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其使用的微信号(微信号:MGG****,昵称:“【小苹果商贸】”、微信号:W8****,昵称:“A【精品】商贸一直在”、微信号:ws****,昵称:“无所不能商贸”、微信号:sj201****,昵称:专属D味道))向王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等共计50人贩卖卷烟,经营数额共计57310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系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倩
检察官助理 贾政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九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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