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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3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32******,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告人石某某在正阳县**乡**村吴某某老宅子上种植罂粟, 2020年3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鉴定,铲除的植物幼苗系罂粟幼苗,共计106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526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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