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3********,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石某某曾因侮辱、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决定执行罚款五百元。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儿子朱某某家的菜园内种植罂粟用于食用。2020年3月12日,萧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清点并铲除罂粟苗共计505株。经宿州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被送检植物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经萧县公安局庄里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石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曾因侮辱、殴打他人,被萧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家院内的罂粟幼苗是其婆婆石某某种植;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11月份其在儿子朱某某院内菜园种植罂粟;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等证据证明2020年3月12日,萧县公安局民警在萧县**乡**自然村朱某某家菜园内铲除石某某种植罂粟苗共计505株。
5.安徽省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萧县公安局送检的被告人石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植物经鉴定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0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案发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前进
检察官助理:朱亮晶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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