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家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月31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早上,融水县公安局民警在融水县**乡**村**屯开展枪支排查,在排查到被告人石某某家时,石某某主动告知民警其有一支射钉枪目前存放在山上,民警随后在石某某的带领下找到其存放的火药射钉枪一支,火药射钉弹九颗,铁砂几十颗。民警随即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并口头传唤石某某到融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而主动交代,依法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玉湘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联系号码1348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