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2********,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长期非法持有枪支。2019年12月24日,石某某在雷波县西宁镇团尔保村163县道处身持疑似火药枪一支准备打猎时被巡路的雷波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石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梅
检察官助理:张本艳
2020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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