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在外吃饭饮酒后回家,途径**村**湾路口时,因怀疑被害人曾某某、朱某某有盗窃之嫌,遂命令曾某某将皮带取下,而后用皮带将曾某某、朱某某二人手绑住,并强拽皮带将二人带至**村**湾家门口及**湾路口路灯处。在**湾路口路灯处,石某甲要求曾某某及朱某某二人蹲下,将二人踹倒,并取下穿着的拖鞋抽打二人,逼二人承认盗窃及贩毒事实。后石某乙到场劝阻,并问明曾某某、朱某某二人夜行至**湾的原因。当日23时30分左右,石某甲方放曾某某、朱某某二人离开。事后,石某甲对曾某某、朱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二人谅解。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石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丙、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茅民
检察官助理:陈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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