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溜门进入温岭市泽国镇**村**号,并躲在该房屋四楼后间。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进入该房屋四楼前间,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吕某某下楼并坐上其驾驶的浙BH6****五菱面包车,将吕某某带至温岭市松门镇**街**号出租房内,用胶带捆绑吕某某双手、双脚,对吕某某进行看管,后让吕某某坐上面包车欲将其带往湖南老家。2020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该五菱面包车行至江西省鹰潭市鹰潭服务区时被江西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一大队民警查获。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过车记录信息、通话详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龙某某的证言及查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采用殴打、捆绑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