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8********,拉祜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和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到澜沧县**乡**村**组的李某某的林地内砍树开荒种植玉米。经勘查,被告人石某某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07亩。2020年3月17日,经澜沧县森林公安局通知,被告人石某某自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毁坏占用林地面积达10.07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检察官助理:罗梦君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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