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413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20年9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电话口头传唤后,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将放置在新桥镇*******家中二楼卧室抽屉上面的一支改装射钉枪上缴至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该改装射钉枪系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拼多多上以173元购买射钉枪后在其家中改装而成,其将早就购买的枪管用大理石胶安装在射钉枪的枪口处,还在枪管前段用胶布安装了一个白色塑料的瞄准器。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改装后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所;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检察官助理:欧治群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443**12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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