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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在京东购物平台上购买1把射钉枪、2个套筒、2根无缝钢管等枪支配件并使用手磨机、内六角扳手等工具将射钉枪改制成一支可击发的枪支。后石某某根据改制成的射钉枪枪口径购买射钉弹、钢珠用于击发。2020年9月3日,公安民警在来宾市兴宾区**镇**民委**村石某某家二楼房间外墙角处缴获归石某某改制的射钉枪一支、钢管一根。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石某某被缴获的改制射钉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2020年9月19日,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上交其在网上购买的射钉弹295颗,钢珠一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国祥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1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及《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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