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1月13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7日、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张某甲、江某某等人(均在逃),为骗取钱财,以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依托,安排业务人员通过电话营销方式,以高额返利、高息回购为引诱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虚构销售收藏品返利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参与集资。经查,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出售的邮票、纪念钞实际价格为人民币几十元、一百余元不等,向被害人以几百元、一千余元价格出售;字画实际价格几百元不等,向被害人以人民币一万余元价格出售。为欺骗被害人参与集资,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邮币卡交易平台已关闭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所售收藏品可在该平台交易,且收益翻番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伙同张某甲、江某某等人,欺骗被害人与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委托托管协议,通过收取销售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集资资金。经审计,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等人骗取胡某某、汤某某、吴某某等139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3704430元,除支付部分被害人利息人民币99190.4元以外,实际骗取资金人民币3605239.6元,其中被告人石某某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659030元。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2月期间逃离公司现场。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邮票、字画等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司登记资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买卖合同、委托托管协议、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流水、网络截图、工商行政管理案件调查报告等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汤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田某某、钟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智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守所;
2.移送案卷1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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